保險的基本職能是

保險的基本職能是
保險的基本職能主要是保險的原始職能與固有職能,它不因時間的推移和社會形態的不同而改變。保險的基本職能包括以下兩個:1、補償損失職能。保險是在特定風險損害發生時,在保險的有效期和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範圍以及保險金額內,按其實際損失數額給予賠付。這種賠付原則使得已經存在的社會財富因災害事故所致的實際損失在價值下得到補償,在使用價值上得以恢復,從而使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保險的補償職能,只是對社會已有的財富進行再分配,而不能增加社會財富。因爲從社會角度而言,個別遭受風險損害的被保險人所得,正是沒有遭受損害的多數被保險人所失,它是由全體投保人給予的補償。這種補償既包括財產損失的補償,又包括了責仟損害的賠償。2、經濟給付職能。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保險。由於人的價值是很難用貨幣來計價的,所以,人身保險是經過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進行給付的保險。因此,人身保險的職能不是損失補償,而是經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