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無期徒刑與死緩的區別主要有:1、在刑罰的變更上(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

死刑和死緩的區別有哪些

我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覈准。

無期徒刑與死緩的區別主要有:1、在刑罰的變更上(1)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

我們平時所說的,與死緩相對應的“死刑”,準確地叫“死刑立即執行”,指的是對犯了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剝奪其生命的一種嚴厲處罰,由人民法院做出死刑判決後,層層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

死刑就是立即執行。刑法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之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

死緩是指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在死刑考驗期屆滿後,根據犯罪人的表現給予以減刑或者執行死刑,在死緩考驗期間,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律規定而執行死刑。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名法院判處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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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死刑和死緩的區別?像這樣的案件是否合理?

死刑是我國的最高刑罰,現行的死刑執行方式有*決和注射死刑兩種,死緩全稱爲死刑緩期執行,學理上認爲是死刑的一種,即給刑事罪犯以兩年的暫緩執行時間,兩年內如果再犯新罪則執行死刑,如果有悔罪表現,沒有再危害社會,則改爲無期徒刑。

像文章中提到的這種情況實際上一般都是被最高法改判了死緩,這就涉及了我國的死刑覈准制度,爲了防止濫殺,本着慎刑的原則,我國法律制度中有這樣一個設計,也就是任何被判處死刑的案件都要交給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批准執行的才能執行。近年來,被最高法改判死緩的案件越來越多,這也是民憤的基本來源。

那就說說最高法爲什麼近年來越來越慎殺,我覺得原因有兩點,首先是國際壓力和法治文明的需要,說實話,中國的法治文明在國際上還處於一個較低的層次,現在很多國家廢除了死刑,就是出於對刑罰作用的反思,刑罰究竟是做什麼用的?這幾乎是現代刑法的一個永恆問題。對於這一問題的不同回答就會造成不同的刑罰設計。雖說學術無高低,但是有些認識在國際通行的學說中已經被摒棄,達成一種共識。中國現在總的方向也是向着廢除死刑方向發展的。說到底就是一個刑罰觀念問題,這一方面一兩句話也說不清,建議你去看一本書叫做《論犯罪與刑罰》,很小的冊子,看完你會對刑罰有新的認識。第二個考慮就是越來越多的錯案被翻案,近些年來,基層偵查機關的職責缺位,屈打成招屢見不鮮,佘祥林、趙作海這樣的冤案也不乏有之,一般來說,程序上有問題的案件很難避免成爲冤案的可能,所以最高法對於類似的案件也會採取慎殺的策略,這就像是美國有名的“辛普森涉嫌殺妻案”,雖然結果是可能放走了一個殺人犯,但是保護的是所有人的基本*,畢竟如果放縱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爲,以後的危害可能更大。

當然,這些理由並不是那麼的充分,雖然理性上我接受關於死刑和程序正義的新的思想,但是我也不能接受一個慘絕人寰的殺人者可以不死,留在這個社會上。

但不論如何,首先,以眼還眼的刑法時代已經過去了,這種刑罰方式已經被證明是一種落後的制度設計。其次,不死不見得就能得生,很多人批駁死緩是因爲認爲死緩,減減刑,沒幾年就能放出來了,的確這種情況曾經有過,但是我國對現行刑法進行過一系列的更改,現在緩刑減刑要嚴格控制而且不能減到25年以下。所以設想一下一個二十歲的人,如果可能的話,他最早45歲才能出來,在獄裏他不能結婚,不能參加正常的社會生活,每天的生活就是高牆之內小小的範圍,活動還要經過獄長的允許,出來的時候他的父母可能已經過世,沒有親人。這還是最好的情況。這種懲罰,難道不夠嚴苛嗎?或許有人會說,相比死者,他最起碼還活着。的確,中國有句古話叫“好死不如賴活着”。但是還有一句古話叫做“不自由,毋寧死”。我只能說,這也是個價值觀的問題了。

最後,你可能還是不能接受我的觀點,那麼最後說一句我在每一篇類似文章裏都會說的話吧。法律只是一種利益的妥協的結果,沒有什麼社會控制方式是十全十美的,法律也不是唯一的社會控制方式,遵守法律,信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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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和一般的緩刑有什麼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爲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的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爲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爲: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把前罪與後罪所判處的 刑罰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或收監執行原判刑罰;死刑緩期執行的後果爲:在緩刑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人的表現,或予以減刑,或執行死刑,在緩刑執行期間 也可因犯罪人違反法定條件而執行死刑

死緩和無期徒刑又有什麼區別呢?

1、定義不同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徒刑的一種,審判機關以判決的形式終身剝奪犯罪人的自由,並監禁於一定場所的刑罰。

2、執行對象不同

對於應該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這是我國獨創的一種法律制度。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於那些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

擴展資料:

無期徒刑適用情況:

一、依法由人民法院判決的,犯有嚴重危害*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無期徒刑。如輪姦婦女,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二、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爲無期徒刑。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監獄執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十分嚴重、民憤較大、社會危害性特別大的犯罪分子,爲維護社會*、經濟、文化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刑法給予這類犯罪分子以剝奪終身自由和*權利的刑事處罰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

如八二年、八三年開展的從重、從快、從嚴的嚴厲打擊各類刑事犯罪活動,奠定了改革開放的良好社會秩序,當然,這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特殊手段,但依法從嚴處置各類嚴重刑事犯罪,仍然是刑法打擊犯罪的有效手法之一。

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羈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判處無期徒刑,最低服刑13年可以出獄。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罪該處死;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六種法律效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4、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5、*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減刑。

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 

6、終身監禁:因貪污賄賂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無期徒刑

死刑和死緩是哪級審理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名法院判處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覈准。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死刑在中國包括了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通常死刑立即執行那是死定了,而緩期執行的,如果在緩期執行的二年中沒有犯罪,那麼幾乎就死不了了。死緩就是死刑緩期執行,也是死刑。但不一定死了。

死刑與死刑立即執行的區別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進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進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根據以上規定,死刑分爲緩期2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說的死刑,該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罪犯,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對於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各進階人民法院有權直接覈准,無需上報。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依法予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