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歲以下的,發給有效期爲5年的居民身份證;2、16週歲至25週歲的,發給有效期爲10年的居民身份證;3、26週歲至45週歲的,發給有效期爲20年的居民身份證;4、46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證件有效期限從簽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