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是被判處死刑最多的罪名之一,但我國《刑法》並沒有規定什麼樣的情況下,應該判處死刑,什麼樣的情況不判處死刑(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是否判處死刑,沒有明確的標準和界限。一般理解,嚴重的故意殺人罪,要判處死刑。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爲:
1、長期橫行霸道、作惡鄉里的,如村霸、路霸殺人等;
2、爲逃避履行義務,故意殺死權利人的;
3、犯罪集團或團伙殺人案中的主犯,如近年來的涉黑涉惡案件中的首要分子或主犯,判處死刑的機率極大;
4、出於狹隘心理,爲泄憤、嫉妒、報復他人,消除對手而殺人的;
5、栽贓、嫁禍於他人而殺人的;
6、爲毀滅罪證殺人的;
7、劫掠財物,圖財害命殺人的;
8、因殲情殺人的;
9、採用特別殘忍手段殺人的,如不顧被害人哀求呼救連續打殺、溺水、沉井等;
10、殘忍折磨被害人,以增加被害人痛苦殺人的;
11、故意殺人後焚屍、肢解屍體,或以其他方法將屍體銷燬的;
12、殺死多人的,此處多人,指2人及以上;
13、極度狂妄,在特定場合殺人的,如在會議過程中,故意殺人等;
14、多次故意殺人的,此處多次,指2次及以上;
15、殺死孕婦的;
16、故意殺人後抗拒抓捕造成新的犯罪或嚴重後果的;
17、因被害人的死亡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18、殺害社會活動人士、科學家等知名人士的,如殺害外國人,同樣的情況,將比殺害國人增大判處死刑機率;
19、殺害特殊羣體,如殘疾人;在呼籲保護弱勢羣體的形勢下,殺害弱勢羣體成員,顯然將增大判處死刑機率;
20、故意殺人行爲涉及某段時期特殊形勢,如頂風作案的;
21、故意殺人行爲觸及民憤,民憤極大的;
22、其他情況。當然,上述情況,是一種概率化的推論,不是絕對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