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戶如何維權?

遇到房屋拆遷糾紛,可選擇行政裁決、行政或司法強制、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解決。房屋拆遷形式包括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自行拆遷和委託拆遷。具體情況由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開發利用決定,若存在爭議可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

一、遇到房屋拆遷糾紛怎麼辦?

1.行政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申請可以由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任何一方提出,但必須是與某拆遷事項有直接厲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事人委託他人申請裁決的,應出具授權委託書。無行爲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位申請裁決的,應出具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裁決申請應當在拆遷期限內提出。裁決申請書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址

(2)申請裁決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的來源,證人的姓名、住址

2、行政或司法強制

行政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管理部門提請公安部門強制拆遷。

司法強制: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行政強制或司法強制只能選一種。

3、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

二、房屋拆遷的形式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託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採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3、委託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託他人進行。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對於房屋拆遷的具體情況,是需要由政府根據當地的城市建設和開發利用情況來作出的決定,相關情況是在統一的政策規定下來執行的,如果當事人對有關房屋拆遷的事項存在矛盾或者爭議的,可以根據實際來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結語

在房屋拆遷糾紛中,當事人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解決問題。首先,可以透過行政裁決來解決糾紛,由拆遷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裁決。其次,行政或司法強制也是一種解決方式,即透過公安部門或人民法院的強制措施來推動拆遷。此外,當事人還可以選擇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透過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來解決糾紛。最後,房屋拆遷的形式包括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自行拆遷和委託拆遷。具體的拆遷方式由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決定。如果在拆遷過程中存在矛盾或爭議,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 補 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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