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契稅的條件是什麼

退契稅的條件是什麼

1、第一種可能,開發商尚未取得以上兩證。按照合同第十一條約定:該房屋符合交付條件後,甲方(開發商)應於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期限(2006年6月30日)前15日書面通知乙方(業主)辦理交付該房屋的手續。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只有在小區滿足交付條件後,開發商寄發的《入住通知時》才符合法律效力,而開發商現在尚未取得《建築使用證》、《竣工驗收備案表》這兩證,因此,該房屋尚未符合交付條件,開發商違約的事實是鐵板釘釘,當開發商取得此兩證後必須將違約責任承擔掉才能進入房屋正式交付程式,在此之前,開發商還需要向業主寄發《延期交付通知書》。所以業主們現在要做的事情,就是謹慎收房,以此向開發商施壓,讓開發商承擔延期交付的責任,同時再不斷收集整個小區內外與合同、規劃、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地方,後一併要求開發商給與整改及賠付。

2、第二種可能,開發商已經取得以上兩證,故意對外謊稱未獲得此兩證。如果第二種情況屬實,那麼對業主來說就極為不利,他們以此為由,拒絕讓業主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待到《入住通知書》上約定的日期之後15日,便宣佈業主為在15日內前來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屬於預設收房。因此,業主們仍然需要以掛號信或EMS的方式向開發商寄發《暫緩交房通知書》,對於《暫緩交房通知書》,論壇上已經有更詳細的版本,業主們可以下載後自行修改、新增,把自己房屋內外的問題都寫進去,如果業主們僱請了驗房師,可以把《驗房報告》一併寄發給開發商,後要注意的一點:寄發給開發商的資料,建議一式兩份,自己留好一份,同時保留好掛號信或EMS的底單,將來可以有據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