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協議日期寫以前的可以麼

補籤協議日期寫以前的可以麼

1、對於補籤合同的簽訂日期日期的具體情況,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為補籤當日。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