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審有時間規定嗎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一方面,如果在屬於有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下,超過追訴時效後,當事人又發現存在確可推翻原裁判的有效的訴訟證據,向法院申請再審,實踐中,在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前提下,法院大多對此類案件予以受理。如此一來,對於追訴時效的規定就變得毫無意義。而且這種通過新證據的提出而引發的再審程式,從舉證責任的角度看,對對方當事人是不平等的。因為新證據突然提出,往往使對方陷入訴訟中的不利地位,而由於時間長久,社會生活的變化很可能導致對方當事人的取證困難,同時,也可能會使某些當事人惡意隱瞞證據,以使對方當事人對證據的收集有所懈怠。法院受理這類案件與追訴時效的規定衝突,但如果以超過追訴時效為由,駁回再審申請,則又可能引發纏訟現象,也與有錯必糾的再審原則相背離。因此,要解決這一矛盾,就有必要對當事人提起再審的訴訟時效加以規定。另一方面,法院在超過追訴時效後,發現原裁判確有錯誤而主動提起再審的,也不利於司法的穩定,不利於人權的保護。刑事審判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最終解決個人之間或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利益衝突。如果程式不具有終結性,那麼實際上就意味著此項衝突沒有解決,這不僅使訴訟當事人因程式的反覆啟動,其生活和利益始終處於不安定的狀態之中,而且也使國家裁判權喪失了應有的公權性和權威性。再審是重複追訴的一種表現形式,因此對再審案件的提起必須要有充分的理由。尤其是在刑事訴訟中,在被告人在押的情況下,無休止地對其進行追究或審判將會嚴重損害被告人的身心利益,這對被告人來說,是程式上最大的不公平。因此,對法院自行提起再審的期限作出嚴格的限制也是必要的。

刑事再審有時間規定嗎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