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的起訴必須在有管轄權的法院,那麼發生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呢?一、一般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絡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二、保險、票據、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都是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