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什麼意思

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什麼意思

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的意思是:對判處拘役兩個月的處罰結果三個月內暫時不予執行,由特定機構對罪犯三個月內的表現進行考察,決定是否執行拘役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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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2個月緩刑三個月是什麼意思

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的意思是對犯罪行為進行為期兩個月的拘役處罰。

在三個月緩刑期內只要沒有違反法律或其他規定的情況,在緩刑期滿後可不執行原刑罰。輕罪緩刑期間是不會關進拘留所的。

什麼是拘役?

拘役是刑罰中的主刑之一,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拘役有如下特點:

(1)刑期短於有期徒刑,由機關就近執行。

(2)服刑期間,被處拘役者每月可回家1~2天,參加勞動者還可酌量發給報酬。

(3)拘役期滿後再犯罪,不構成累犯。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緩刑的概念和意義: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緩刑為近代學派所倡導。該制度起源於英國的教士恩赦、司法暫緩、具結釋放,現代意義上的緩刑起源於美國。隨著近代學派的崛起,緩刑制度被推廣到了全世界。

緩刑制度的出現是為了糾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期限太短,既不能充分地展開教育、矯正,又使刑罰不具有相應的威懾力。因此難以實現刑罰特殊預防和個別預防的目的。

(2)將受刑人和其他犯人關在一起,容易導致交叉感染,習得犯罪經驗和技術,強化犯罪意識,增大人身危險性。

(3)受刑人多數是初犯,對他們來說,即使是短期自由刑,也會使他們喪失對拘禁的恐懼感,降低其自尊心,容易使他們成為累犯。

(4)過多佔用監獄設施,成為行刑實務的負擔;對受刑人難以組織起來進行勞動,他們在服刑期間不能給社會創造財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二個月緩三個月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判二個月緩三個月是指被告人被判處兩個月的拘役,但是緩期三個月再執行,如果被告人在三個月的緩期時間內沒有再犯罪,三個月緩期時間屆滿後,原判的兩個月拘役就不再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的意思是,雖然判處拘役三個月,但是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暫不執行兩個月的拘役,而是給予三個月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由社群矯正機構依法予以社群矯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拘役兩個月,緩刑三個月的意思就是犯人在三個月以內是不能再有違法犯罪的行為,原判拘役兩個月就不再執行。那麼就不用坐牢了。如果犯人在緩刑期間做了違法犯罪的行動,則還要坐牢兩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