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傷申報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本文介紹了我國工傷待遇維權程式的相關規定。主要思想是,為了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規定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等級鑑定的時效限制,以鼓勵權利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救濟權,避免權利被耽誤。同時,規定了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分析

我國大部分權利救濟措施都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權利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救濟權,以避免權利被耽誤。我國相關工傷待遇維權程式也一樣,均有明確的時間限定。根據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在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另外,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規定,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等級鑑定。在此律師提醒廣大工傷職工,謹記維權期限,切莫喪失維權時機。

一、工傷認定時效的有效期一般是多少

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時效一般是三十日,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的認定時效為一年。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辭職後,工傷認定不全該怎麼賠償

出了工傷之後首先應當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可申請工傷賠償。

結語

這段話詳細介紹了我國權利救濟措施和工傷待遇維權程式的相關規定。訴訟時效限制是鼓勵權利人儘快行使救濟權,避免權利耽誤。工傷認定時效一般為30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的認定時效為1年。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有關工傷申報的時間限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