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破產法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保險法》第88條的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並且在此過程中,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與其他一般企業法人破產相比,保險公司的破產清償順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保險公司破產法

依據我國《保險法》第89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①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②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③所欠稅款;

④清償公司債務。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在《保險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轉讓或者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轉讓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