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公司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如下:1. 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3. 住院治療期間的住院餐費,由單位按單位出差標準(或當地標準)的70%支付。4. 根據傷殘鑑定得出的傷殘等級,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還需按當地標準繳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殘疾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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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休養期間工資該怎麼發

工傷休養期間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工傷養傷期間工資,按照工傷之前的原工資福利待遇由所在單位正常發放,具體發放幾個月根據具體傷情確定;

2、一般發放的期限最長爲十二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單位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工傷認定申請:

1、提出申請: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

2、提交材料: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髮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3、申請時效: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提出則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在1年內直接申請;

4、回覆日期:社保局接到申請後1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向用人單位送達舉證通知書進行調查,符合認定條件的60日內(特殊情況可以延長30日)做出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並告知單位和個人。對不屬於本管轄的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在30日內補齊材料。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5、取得工傷證。不服可複議(60日內)或行政訴訟(3個月內)。

申請工傷鑑定注意事項:

1、發生工傷後,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按規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鑑定結論的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對複議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2、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因工傷引起爭議進入勞動仲裁程序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傷殘程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託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鑑定結論作出裁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委託鑑定結論不服的,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委託勞動能力鑑定,當事人無權擅自決定進行重新鑑定。

3、如果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起訴時,根據我國相關規定,人民對專門性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髮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爲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爲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員工在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工傷期間的工資發放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醫療期的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工傷醫療期的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1、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過社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3、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傷殘等級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承擔費用。

5、工傷職工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6、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的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勞動者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是多少

由所在單位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資福利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爲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都不得以各種理由停發或部分停發勞動者的工資福利待遇,否則,其行爲是違法的。如果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者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其行爲就屬於法律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違法行爲。此時,勞動者應據理力爭,應當採取一定的策略,要求用人單位仍按月發放工資。首先你可以與公司進行協商。若協商無果,勞動者這時可以依法採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炒用人單位的“魷魚”。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這不會影響勞動者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在地方上,一般稱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而此事的部門一般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勞動監察大隊。如果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您因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仍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這時,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處理,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積極申請仲裁。如果用人單位在收到勞動監察大隊的行政處理決定後仍不執行,這時勞動者可以委託律師及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讓用人單位爲其違法行爲付出經濟代價。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員工工傷期間工資發放標準

法律主觀:

按照正常上班期間工資標準支付。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治療工傷期間,包括住院期間和出院後休養期間,稱爲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傷害前正常上班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應當憑職工就診的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或者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出具的休養證明確定。停工留薪期超過12個月的,需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停工留薪期結論爲最終結論。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資”,《工傷保險條例》未定義,各地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計算方法:1、指加班費之外的工資;2、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3、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維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二)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受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工傷保險若干問題的意見》十四、《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應理解爲“職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正常出勤情況下,應享受的工資福利待遇(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除外)”。浙江省高級人民民一庭《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十六、《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的計算標準是什麼?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中“原工資”按照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資。

法律客觀:

工傷,又稱爲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可以交給工傷鑑定部門,治療終結可以進行鑑定等級。《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就是說,工資至少應當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照周、日、小時爲週期支付工資。一般說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支付的日期都有約定,應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某項具體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雙方的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另外,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有些單位以實物、有價證券替代貨幣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行爲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對“剋扣”一詞,應做進一步的理解:在勞動者已經爲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企業工資與經濟效率相聯繫,經濟效率下浮導致工資必須下浮的;勞動者請事假的,在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的工資,不能視爲剋扣工資。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能視爲無故拖欠;另外,用人單位確實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情況也不是無故拖欠。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3、拒絕治療的;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工傷期間,單位是否應該支付工資?

一、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包括康復期)享受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滿或者完成工傷鑑定後,停發停工留薪期待遇(停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工傷鑑定結果,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沒有鑑定爲傷殘、或鑑定爲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或者拒絕工傷鑑定的職工,在不付出勞動貢獻時,就不支付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