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有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甥。[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