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方式有哪些?

合同糾紛的專屬管轄方式有哪些?

本文講述了專屬管轄的案件類型和合同糾紛的法院管轄常識。不動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和繼承遺產糾紛由相應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而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對於合同糾紛,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地,但協議地點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分析

一、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類型:

1. 針對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 因不動產權益權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 不動產權益權人與他人之間因不動產權益權產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屬於我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糾紛;

(三)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糾紛;

二、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常識有: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地。協議地點須與爭議有實際聯繫,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拓展延伸

4種不動產專屬管轄範圍是:

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係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4、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爲不動產所在地。

結語

以上是關於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類型和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常識的說明。根據不同案件類型,人民法院管轄權也有所不同。對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管轄地,但協議地點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高效的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六十六條:

專屬管轄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