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国债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包括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的利息收入。对于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一、购买时借:长期债权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贷:银行存款二、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投资收益三、收回本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债权投资或持有至到期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