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看情況而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