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簽署施工合同?

建築企業分公司有權直接簽訂施工合同,但總公司需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和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合同有效性取決於相對方是否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若有代理權的合同有效。建築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有權簽署合同,否則第三方可起訴無權簽署合同的分公司。

法律分析

一、建築企業分公司可以直接簽訂施工合同嗎?

建築企業分公司可以直接簽訂施工合同,根據現行公司法,建築企業分公司經登記後,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的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相關的民事活動,最終總公司都必須“兜底”承擔責任。

1、《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3、《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二、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如果合同相對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的,則合同為有效,此時適用《民法典》表見代理制度。《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所稱“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其名義訂立合同而不否認的;

(二)被代理入的高層管理人員從事與其職責相關的民事活動的;

(三)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名章或單位印章和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的;

(四)被代理人授權範圍不明的;

(五)代理權被終止或者被限制,但被代理人未及時通知相對人的。”

建築分公司成立之後,若是沒有獨立簽署合同的權利,那麼並不能為股東賺取利益,故此一般來説,只要在總公司授權的範圍之內,建築類型的分公司,是有權利簽署合同的。若是第三人發現建築公司簽署的合同無效,此時可以起訴該無權簽署合同的建築類型分公司。

結語

分公司可以直接簽訂施工合同。根據現行公司法,分公司經登記後,可以合法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包括對外簽訂施工合同。無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與否,總公司都必須承擔最終責任。根據《民法典》和《公司法》規定,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由總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簽訂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相對方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若相對方有理由相信分公司有代理權,則合同有效。總的來説,只要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建築分公司有權簽署合同。若第三方發現無權簽署合同的情況,可起訴分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三節 承 包 第二十七條 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複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範圍承攬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築工程監理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築企業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簽署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