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費和住宿費按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與就醫或處理交通事故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