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勞動者原因單位停工、停產工資支付規定

單位停工、停產時,工資支付應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進行;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則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按國家規定辦理。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工同酬原則適用於試用期工資,用人單位需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分析

一、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工資怎樣支付

1、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工資按以下方式支付:

(1)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二、試用期工資標準是什麼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里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

2、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試用期間勞動者提供的價值不意味一定小於正式工,所以不能當然地認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的工資就是最低標準,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這樣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單位的利益驅動,為使用廉價勞動力提供便利而濫用試用期。同工同酬原則還體現在用人單位必須為試用期間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為了降低企業成本而逃避。

3、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本條實際上規定了兩個最低標準:

(1)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

(2)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這就存在着按哪一個標準執行的問題,正確的理解應當是條文裏兩者相比取其高。

4、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時,工資支付方式如下: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若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且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而在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勞動者權益,確保同工同酬原則得到遵守。同時,用人單位也有義務繳納試用期間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以維護勞動者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二條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衞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集體協商機制】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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