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購房交定金可以退嗎?

根據規定購房交定金可以退嗎?

一、根據規定購房交定金可以退嗎?

1、購房交的定金不一定可以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違約金與定金競合時的責任: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多少?

1、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屋購買價款的20%。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2、定金需要退還的情形:

(1)在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即不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其與購房者約定的購房定金是無效的。根據《民法典》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不論雙方是簽訂《認購協議》,也不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2)如果開發商沒有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卻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謊稱已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開發商須對此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除退還購房者定金外,還應該賠償購房者利息等資金損失及其他有關財產損失。

(3)在開發商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取得《房地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只約定了購房者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便無權要求退還所交付定金,購房者則可以該約定有失公平爲由,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該約定,要求開發商退還所支付現金

房屋的購買方並不是必須要支付購房定金,若是選擇了支付,那麼只有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定金纔可以返還。故此購買方在支付定金之前,最好是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確定自己有承受風險的能力之後,再將定金支付給房屋的出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