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廉租住屋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屋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屋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屋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屋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