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0参保人员有丧葬费补贴吗

4050参保人员有丧葬费补贴吗

4050参保人员有丧葬费补贴,参保人员去世后,有相应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以及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4050人员是指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本人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原因,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原国有企业的下岗人员,他们为改革作出了贡献,但随着年龄增长,就业也愈益困难,已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人员是再就业最困难的群体,国家对他们实行了更加优惠的政策,特殊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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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所了解的信息,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并没有针对参保人员提供专门的丧葬费补贴。社会保险通常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养老金、失业补助和工伤赔偿等方面的保障。至于丧葬费用,通常由个人或家庭承担。然而,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和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有丧葬费和抚恤金吗

法律分析:

享有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保险后,退休后可以享受居民养老金待遇,去世后有机会享受有关丧葬补助待遇。

由于居民社保参保人员去世,没有全国统一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制度,基本上一个地方一个做法,有的地方有丧葬待遇,有的地方可能没有丧葬待遇,所以,最后能否实际享受丧葬待遇,就要看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了。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后,按照退休职工的标准享受丧葬补助和抚恤金待遇。

丧葬费待遇和抚恤金待遇,合称为遗属待遇,由去世者遗属领取。

享受遗属待遇的依据有两个:《社会保险法》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职工社保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从2021年9月份开始实施,这是全国标准。企业职工去世,家属可以领取包括丧葬费、抚恤金。该办法生效之前,参保人员去世的丧葬待遇执行当地的。

1、丧葬费

丧葬费的标准是本省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用公式表示:

丧葬费=本省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

2、抚恤金

用公式表示:

抚恤金=本省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发放月数

抚恤金计算的关键点是发放月数的计算,又分为退休前和退休后,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后有丧葬费吗

法律主观:

灵活就业人员死后丧葬费规定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去世后有丧葬费吗

法律分析:有,如果按时交社保的话,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死亡,社会保险支付抚恤费、丧葬费、同时退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由原退休单位上社保申报,最快过一个半月后社保将补助划入单位账户,再由单位代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灵活就业人员交社保有补贴吗?有什么补贴呢?

有补贴,可以获取4050补贴。4050社保补贴制度指的是,女人岁数在40岁以上、男人岁数在50岁以上的工作艰难人群,自身按照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上缴职工社保,就可以获取4050社保补贴。此外要留意的是,局部地区对岁数的规定有可能不同,有一些是4555、4757或4959。

灵活就业社保补助是对于以个人身份参与社保的、满足条件的工作艰难人群下发的一类补助。

4050社保补贴可以说成灵活就业社保补助的一类,这是因为之前许多地方只可以高龄失业人员(4050人群)是工作艰难人群,完成灵活就业后能申报社保补贴,因此许多地方把此项补助直接称为4050补助;之后局部地区增加了工作艰难人群的基准,例如,在许多地方,除了4050人群之外,持续下岗1年以上的参保人、低保户家中人群、零工作家庭人群等等,也都是工作艰难人群,也是可以申报获取灵活就业社保补助的。

一般而言,申请者在申报灵活就业社保补助时,假如其具体岁数距退休年龄不够5年,那么则可以补助至退休工龄;而相距退休工龄相隔超出5年的,则最多只可以享有三年的补助。如果是大学毕业生,那么通常最多只可以获取两年补助。

全国各地的社保补贴基准是不同的,有一些地方是定额补助,有一些则是按比率补助,但是通常也不超出具体缴费的2/3。要留意的是,有一些地方是按参保人社保缴费基数的最低水平的相应比率做好补助的,例如您是依照100%缴费级别来缴费的,但补助只可以按60%的级别来运算。

社保有丧葬费和抚恤金吗

一、逝者是公职人员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发放。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2、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为: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逝者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如果逝者家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去世的为生前的40个月工资,追认为烈士的,为生前80个月工资。二、事业单位人员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发放。1、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2、退休人员去世的,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如果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最低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养老金标准发放。3、辅助金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按照8个月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交社保死后有丧葬费吗

个人交 社保 死亡后有 丧葬费 。参加 养老保险 人员因故身亡还会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补贴。死者 医疗保险 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待遇部门办理结算,由 继承人 继承 社保的余额部分。缴纳社保是领取丧葬费的资格条件,不分是个人缴纳还是单位缴纳。

养老保险的四零伍零政策现在还有吗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1.按照和、省“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责任,完善各项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

4.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5.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6.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的人员,允许补缴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其补缴年限最长为5年,补缴标准同上。

9.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判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允许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有视同年限)新增,必须从1992年1月起补缴,否则,不能计算视同年限,补缴标准同第8点。

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0.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

1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

1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7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

(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下同)执行。

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7.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职)且缴费年限满lO年的“中人”,允许其补足15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补缴标准同第8点。

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

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瑞政办〔1998〕91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6年。

21.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封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2012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22.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7年7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24.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5.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职)年龄的,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26、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

(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2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失业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8.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7年7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我市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4%,最终达到8%。

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要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以后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精神另行制定。

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29.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

30.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31.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

32.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实行一年一审,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33.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3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35.要进一步落实省《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

36.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

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37.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38.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

39.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40.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41.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42.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

43.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44.要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能力的建设,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十一、其他

45.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46.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希望你对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到“养老信息网”保险频道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关于4050社保补贴政策?

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大部分人都参加了社保,并且国家对于经济困难的人员还推出了社保优惠,4050社保补贴就是其中之一,符合4050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一定的社保补贴,目前有部分人还不太清楚4050社保补贴究竟是什么,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4050社保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的一项社保补贴,该主要是为了促进困难群体再就业的一项。简单来说这里的“4050”是指年龄,代表年满40岁的女性,以及年满50周岁的男性。

这项主要是针对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之前因为公司原因导致下岗的职工,以及符合年龄要求的灵活就业人员推出的,通常4050社保补贴申请年限为3年,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5周岁开始申请的,最长申领时间不可超过5年,也就是达到退休年龄后就无法再领取补贴了。

4050人员可以享受以下补贴:

1、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社保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费用补贴,按照参保人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补贴金额为参保人员应缴保费的50%。

2、岗位补贴:如果4050人员开始在单位上班,那么可以享受每月80元的岗位补贴。

3、社区就业服务补贴。如果4050人员现在从事社区岗位就业,那么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5元社区就业服务补贴。

4、退出失业登记补贴。如果4050人员重新开始就业,并且办理了退出失业登记手续,那么可以领取10元补贴。

不同地区4050的申请标准和补贴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为准,另外注意,社保补贴一定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缴纳的人员才可以申请的。

如果大家想要申请领取4050社保补贴,建议可以提前去社保中心咨询清楚想过事项,若符合条件,然后再携带想过材料去办理社保补贴申领。

参保人员死亡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

法律主观: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人死后社保局给多少丧葬费

我们知晓在我们国家如果员工或者公职人员死亡除了进行赔偿相应的死亡补偿金,还需要进行支付相关的丧葬费,这也是国家规定的赔偿项目之一。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进行新的一年介绍。

一、丧葬费发放标准

计发标准为:当地上一年度(或前12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由逝者直系亲属领取,如没有直系亲属,则视情况由组织安葬的人或组织领取,需要开具相关证明。 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举个例子,若某地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那么该地区2019年的丧葬费就统一按24000元计发。丧葬费实行“少不退、多不补”原则,即家属实际安葬逝者所花费的金额多于领取安葬费,也是没有额外补贴的。

二、丧葬费计算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三、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四、退休人员死亡补助的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所介绍的关于丧葬费相关知识的分享,我们明白这方面的费用是需要按照员工的工资进行计算,而且还需要向其家属进行支付相关的补贴费用。

社保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