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有时间规定吗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一方面,如果在属于有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下,超过追诉时效后,当事人又发现存在确可推翻原裁判的有效的诉讼证据,向法院申请再审,实践中,在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大多对此类案件予以受理。如此一来,对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而且这种通过新证据的提出而引发的再审程序,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对对方当事人是不平等的。因为新证据突然提出,往往使对方陷入诉讼中的不利地位,而由于时间长久,社会生活的变化很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的取证困难,同时,也可能会使某些当事人恶意隐瞒证据,以使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有所懈怠。法院受理这类案件与追诉时效的规定冲突,但如果以超过追诉时效为由,驳回再审申请,则又可能引发缠讼现象,也与有错必纠的再审原则相背离。因此,要解决这一矛盾,就有必要对当事人提起再审的诉讼时效加以规定。另一方面,法院在超过追诉时效后,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而主动提起再审的,也不利于司法的稳定,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刑事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最终解决个人之间或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程序不具有终结性,那么实际上就意味着此项冲突没有解决,这不仅使诉讼当事人因程序的反复启动,其生活和利益始终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而且也使国家裁判权丧失了应有的公权性和权威性。再审是重复追诉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对再审案件的提起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在被告人在押的情况下,无休止地对其进行追究或审判将会严重损害被告人的身心利益,这对被告人来说,是程序上最大的不公平。因此,对法院自行提起再审的期限作出严格的限制也是必要的。

刑事再审有时间规定吗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