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交纳时间

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提醒,请于12月31日前缴纳2016年度个人住屋房产税税款。征收对象为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第2套及以上住屋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住屋,但“家庭人均建面不超过60平米”等6种情况可减免。

一、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屋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屋(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屋和新建商品住屋,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屋。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屋,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屋房产税规定执行。

新购住屋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居民家庭住屋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屋情况确定。

二、哪些情况下税收减免

1、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屋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屋面积(指住屋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屋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屋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屋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屋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屋面积和其它住屋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屋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屋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屋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2、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屋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屋的,其新购住屋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3、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屋、且该住屋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屋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4、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屋、且该住屋属于家庭唯一住屋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5、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屋、且该住屋属于家庭唯一住屋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屋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屋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6、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屋,由市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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