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登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告正式成立,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其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做为中国企业法人,根据《公司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一、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条件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二)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三)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其在拟设立的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要符合以下规定: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属于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进行投资。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审批登记程序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进行投资时,必须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审查批准,color="#000000">并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申请报告;(二)董事会决议;(三)资产负债表;(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五)生产经营状况报告;(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向该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书》,同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并加盖公章。公司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书》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登记的,收取登记费,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述规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公司(或称伞型公司)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