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收费问题

典当行的收费依据是《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典当行收取的费用包括综合费和利息不同的抵押、质押物,支付的综合费是不同的利息一般是固定的典当行的另一块收入来源是绝当物品销售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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