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危险废物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1、废物种类:危险废物种类涉及的危害程度不同,部分种类的危险废物可能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更大。

2、废物数量和密度:废物数量和密度越大,意味着潜在的危险和影响也越大。

3、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可以较为客观地分析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风险、危害和概率,判断出其是否具有重大安全隐患。

4、环境敏感性:废物周围环境的敏感性越高,容易对周围环境和生物造成更大的潜在危害。

1、废物种类:危险废物种类涉及的危害程度不同,部分种类的危险废物可能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等,其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更大。

2、废物数量和密度:废物数量和密度越大,意味着潜在的危险和影响也越大。

3、风险评估:通过风险评估,可以较为客观地分析危险废物可能造成的风险、危害和概率,判断出其是否具有重大安全隐患。

4、环境敏感性:废物周围环境的敏感性越高,容易对周围环境和生物造成更大的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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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据估计,全世界每年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3亿吨。由于危险废物带来的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影响,在工业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已称为"废物",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敏感,反对在自己居住的地区设立危险废物处置场,加上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高昂,一些公司极力试图向工业不发达国家和地区转移危险废物。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可以从几方面看:

1、在涵盖范围上不同,危废是固废的一种,固废包含危废,危废处置要遵循相关法律;

2、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上不同,固废危害性相对较小,有的可以直接被分解,危废危害大,往往能致人死亡,环境遭危废破坏后恢复难度大;

3、在处理方法上不同,一般的固废都可以压实、分解、粉碎、焚烧、填埋等,但是,危废在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在处理成本上不同,固废处理成本低,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低,危废处理成本高,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危险废弃物应该如何判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来源广泛,主要来源化学工业、炼油工业、医药行业以及日常生活等。危废一般具有腐蚀性、毒性、感染性等其中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所以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鉴定管理。

危废鉴定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4-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

以上就是危险废物的判定方法和鉴定标准。

工业危险固废检测的判定标准是多少?

固废是生活消费中所产生的固态已经半固态的废弃物,也可以理解为垃圾,固废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固废。危险固废是一种危害性大的固废,我国目前环境问题很不乐观,危险固废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渗出来的废水流入到地下还会对地下水造成破坏,那么危险固废检测判定标准是什么?

以下是国联质检危险固废检测判定标准:

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急性毒性初筛 ——GB5085.2—1996

浸出毒性鉴别 ——GB5085.3—1996

腐蚀性鉴别 ——GB5085.1—2007

有机汞——GB/T14204

汞及其化合物——GB/T15555.1

铅——GB/T15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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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国标,由国家制定的标准。

危险废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危险废物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危险废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一般来说,生活中常见的危险废物有废机油、废活性炭、废有机溶液等。

固废就是我们常说的固体废弃物。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固体废物通常是指在日常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因失去原有利用价值而废弃的固体、半固体和容器内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一般来说,常见的固体废弃物有厨余垃圾、碎玻璃、快递包装等。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在危废处置实践中,环保部门在认定企业排放、倾倒、处置的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时,首先根据《名录》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名录中所列的物质,若名录中没有列入该物质,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办法认定该物质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同时还要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1、在涵盖范围上不同:危废是固废的一种。在科学分类中,固废包含危废,危废处置要遵循《固废法》。

2、对环境及人体的危害上不同:相对来说,固废危害性小,有的可以直接被分解。危废危害大,往往能致人死亡。环境遭危废破坏后恢复难度大。

3、在处理方法上不同:一般的固废都可以压实、分解、粉碎、焚烧、填埋等。但是,危废在处置之前,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4、在处理成本上不同:固废处理成本低,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低。危废处理成本高,对处理企业的资质要求也高。

一般情况下,我们提到的固废默认就是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等一般固体废弃物,是不包含危废的。如果涉及到危废,会专门指出“危废”。

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弃物?

根据所处生产环节不同、所处企业不同,某一物品既可以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也可以被认定工业产品,或者可以被豁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危险废物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物,是一个被法律所定义的物。

某种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危险废物,不但会导致企业巨额的管理和处置成本;在某些环境污染事件中,还会直接涉及刑事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定。

在实务中,如何依据我国现行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来鉴别、认定危险废物,一直是一个执法、司法难题。

为便于实务中更清晰地辨别危险废物,笔者就某一物品、物质是否应纳入危险废物管理,整理出如下危险废物管理三步认定法,供监管参考。

第一步:鉴别对象是否应依法纳入固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表明危险废物首先应满足是固体废物的属性。

鉴别某一物质是否应纳入固体废物管理,首先应根据《固废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

《固废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同时,《固废法》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就产生过程而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物质。

如此可推演出两点:

第一,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后续生产的中间品,或者可以用于销售作为其他行业原材料的主要产品、副产品,因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而不应直接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对无法用于企业自身生产,且在其他行业也无利用价值的物品、物质应被认为固体废物。

第二,对虽有利用价值,不管是主要产品、中间产品或者副产品,只要是被企业抛弃、放弃,不再用于生产或者销售的,则应视为固体废物。在实务中,存在企业以极低价格销售所谓具有危险废物其他属性的“副产品”,甚至倒贴运输费的。由于该产品对企业来说是负价值的,其销售行为的主要就是为了掩盖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目的,因此,此类“副产品”应被认定为是危险废物。

就物理形态而言,不仅是固态的物品、物质,也包括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此外,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适用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其次,可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所列固体废物范围、废物的作业方式、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以及物质的特点和影响评估因素做综合判断(见下图)。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还对危险废物鉴别提出了法律救济: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别结果存在争议的,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

在进口环节,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依照《固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步: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

经鉴别属于固体废物的,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对其危险特性进一步鉴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修订)规定,列入名录的是:(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

同时,《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医疗废物和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因此,实务中,相关物品、物质被认定为固体废物后,应进一步复核该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管理范畴。

那么,对于未列入上述名录和目录、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何进行判断?

对此,《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对于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属性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应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按照什么火灾风险

根据危险废物储存火灾危险性,可以把危废仓库分为三类:甲类贮存仓库、乙类贮存仓库和丙类贮存仓库。

一、甲类仓库

闪点小于28℃的液体,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废有机废溶剂,闪点较低,易挥发产生大量有毒、易燃性气体,经常由自燃引发重大火灾事故。

甲类仓库火灾处置方法。火灾处置方法:可以使用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器,禁止使用消防水。禁止烟火禁止长时间停留

,关闭手机,穿戴防护用品。

二、乙类仓库

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废蒸馏残渣、蒸馏残液。其化学成分复杂,易挥发出有毒、有害气体,且常有易燃、易反应废物会发生反应剧烈燃烧,发生重大火灾风险较大。

乙类仓库火灾处置方法。火灾处置方法:可以使用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器,慎用消防水。禁止烟火。禁止长时间停留。关闭手机。穿戴防护用品。

三、丙类仓库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可燃固体

。抹布、树脂、油漆渣这些废物易燃,且可以挥发处有毒、有异味气体。

丙类仓库火灾处置方法。火灾处置方法:可以使用消防水、干粉灭火器灭火。禁止烟火。禁止长时间停留。注意安全。穿戴防护用品。

危废和固废的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危险废物 指具有 腐蚀性、 急性毒性、 浸出毒性、反应性、传染性、 放射性等一种及一种以上危害特性的废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