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制国家的特点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主要包括:联邦地位高于州、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分权、联邦地位高于州、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分权,并且大部分用户都认为联邦地位高于州更好。

(3)联邦地位高于州。联邦宪法和法律优于州的宪法和法律。

(2)美国联邦制有以下特征:①联邦与州分享政治权力。联邦政府享有宪法 “列举的权力”及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引申出来的权力;州政府则享有“保留的权力”,管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

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

1、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2、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3、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4、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5、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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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国家是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其特点如下:

1. 权力分散:联邦制国家将国家权力划分为中央政府和各个成员州或地区之间的共同责任。中央政府负责国家事务,而成员州或地区保留一定的自治权力。

2. 双重主权:在联邦制国家中,中央政府和成员州或地区都享有一定程度的主权。中央政府拥有国家层面的主权,如国防、外交事务等,而成员州或地区则拥有局部的主权,如教育、法律等。

3. 合作与协商:联邦制国家中,中央政府和成员州或地区之间通常需要进行合作和协商,以制定和执行政策。这种合作关系可以通过各种机构、委员会和协商程序来实现,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4. 宪法保障:联邦制国家通常有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央政府和成员州或地区之间的权力分配和关系。宪法是最高法律,对所有政府机构和公民都有约束力,以确保权力的合法行使和保护公民的权利。

5. 多样性尊重:联邦制国家通常由不同地区或州组成,这些地区或州可能在语言、文化、经济等方面存在差异。联邦制国家倡导尊重和保护各个成员的多样性,并允许不同地区或州在一定范围内制定适应自身特点和需求的政策。

总的来说,联邦制国家通过权力的分散和合作的机制,旨在实现中央政府和成员州或地区之间的平衡和共同发展,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多样性的尊重。

1、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2、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来自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3、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来自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4、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来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5、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

6、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花王哪岁化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

7、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

8、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联邦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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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2、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3、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4、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5、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联邦制国家有什么特点

联邦制国家最主要的特点是:在建立统一的联邦政权的基础上,各州仍保有相当广泛的自主权。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统一的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有自己的、法律和机构;若各州的和法律与联邦和法律发生冲突,联邦和法律优于州的和法律。比较典型的联邦制国家如:美国。美国列举了联邦享有的权力,如征税,举债,铸币,维持军队,主持外交,管理州际和国际贸易等。不经列举的其他权力,除非明文禁止各州行使者外,一概为州保留。州的权力主要是处理本州范围内的事务,如以地方名义征税,管理州内工商业和劳工,组织警卫力量和维持治安,等等。

第二,联邦内的某一州境内事务应由该州决定如何处理,包括州内传媒、财产、工商业和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州刑法典、民众工作条件等。联邦要求州必须在形式上是共和制,州内法律绝对不允许违反联邦或国家层次上制定的法律和条约。州和联邦行政上有很多重叠的地方,在两级自愿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联邦将意志强加在地方州头上。

第三,在联邦自治州内同国家机构一样,一个州的行政长官是“州长”,由州内公民普选产生,通常是4年任期。

联邦制的特点

联邦制是若干个单位联合组成的统一国家。

联邦制国家的特点是: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规定。如果联邦与成员国的发生冲突,以联邦和法律为准。

中国无论从哪方面说起现在都几乎和联邦制一点关系都没有

因为中国的领土格局和行省制度是从元朝就已经被确立的

任何一个省都不能说是一个单位

因为他们自古就是属于中国的

中国是由他们组成的同时中国也少不了他们

邦联制国家的特点

其特点主要是:(一)各成员国主权、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和制约关系;

(二)邦联本身不是主权国家,它的权力是邦联成员根据协议让予的,邦联没有统一的最高权力机关,没有统一的军队、赋税和国籍;

(三)邦联设有成员国协商机关,其成员由各成员国首脑担任,其只能主要使协商成员国之间的共同事宜;

(四)邦联成员之间的共同活动以各方共同签字的条约为基础。 邦联与联邦本是同属于联邦主义的范畴。联邦主义在制度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联合起来的邦(联邦),一种是邦的联合(邦联)。联邦制国家和邦联制国家在教科书中几乎毫无例外地被划入复合制国家一类。尽管邦联的成员国常常以一个声音发言,要说一个邦联制国家是一个复合国,却似乎有点牵强,因为邦联是一种介乎国家与非国家之间的人类组织形式。联邦与邦联的分类方法,像许多其他的二分法一样,是对复杂现实的简单化。

原则上,邦联是一个由若干国家组成的松散国家联盟,类似以前的同盟国。一般说来,邦联本身不具备构成一个国家所必需的全部要素,不具有完整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它虽然设有公共机构处理有关共同事务,但没有统一的政权机关,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和财政预算;各成员国公民只有其本国的国籍,而没有邦联的共同国籍。邦联的法律和对各成员国不具备无可争议的强制性。在邦联之下,各成员国都是主权的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各自在外交、法律和军事上均具备完全的自主权。各成员国的加入或退出相对自由。

另外,邦联制的原则是主权在邦(国)。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联邦与邦联的构成单位也不一样:在联邦制之下,成员体有多种形式,如邦、加盟共和国、州、省、特区等;在邦联制下,成员体只有一种类型,即的国家。

联邦制和邦联制有什么区别?

1、含义不同

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等。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亚细安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2、范围不同

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

3、机构不同

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邦联制和联邦制的共同点:

1、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

2、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总之,邦联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

复合制和邦联制各有哪些特点?

联邦制是一个国家,邦联制是多个国家的松散联盟。

简单地说,联邦是联盟的国家,邦联是国家的联盟。

复合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一定性的成员单位联合组成的联盟的国家或国家的联盟。

近代复合制主要有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1)联邦: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所组成的联盟的国家,如美国。

联邦制的特点有:

①联邦和各成员单位都有自己的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

②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成员国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

③联邦和各成员单位的权力划分是依据,联邦的权力是来自各成员单位的授予;

④在国际关系中,各成员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权力。

(2)邦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性的国家为了实现某种共同目标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如独联体。

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

邦联的特征有:

①邦联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没有统一的和集中统一的国家机关体系;

②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的主权、国家机关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

③邦联的决定要经各个国家的批准才能够产生效力。

邦联制:

邦联制指由若干的主权国家为了特定的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盟,比如欧盟。特点在于各个国家仍保留主权,只是共同的利益让其相聚。

七个邦联制国家:阿联合(阿合众)、阿联邦、阿联、塞冈、波黑、塞黑、新俄罗斯。

阿拉伯联合共和国(United Arab Republic,1958-1961),是1958年2月1日由埃及与叙利亚合组的泛阿拉伯国家。原来的计划还包括伊拉克在内,但因为局势不稳定而未加入。

1958年3月8日,也门穆塔瓦基利亚王国(后来的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以合众的形式加入,整个联盟因此更名为“阿拉伯合众国”(United Arab States)。

由于埃及的个别霸权主义,1961年9月28日叙利亚宣布退出,12月北也门也退出,阿联虽然解体了但埃及仍然保留这个国号直到1972年为止。

阿拉伯埃及共和国、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伊拉克、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南也门5国的国旗与国徽非常相似,都是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国旗及国徽演变出来。

美国联邦制的特点是什么

①联邦高于州的地位。这条原则集中体现在美国第六条的规定,即所谓“本和根据本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皆为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和法律的任何条款与之相抵触。”此项条款被称为“至高无上条款”,虽然主要是规定联邦、根据所制定的联邦法律和联邦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在全国的最高地位,但其意义则在于肯定了联邦高于州的地位。此外,外交、国防、货币等领域的权力均属于联邦,州不得缔结条约和结成联盟,不得颁发捕获敌船的许可状,不得铸造货币和发行纸币,未经国会同意,州不得征收关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不得进行战争,不得缔结协定,等等。在司法领域,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均属于联邦司法权的管辖范围。虽然一些美国学者认为主权是在州和全国之间划分,但从这些条款看,美国的州并不具有国家的地位,因此,所谓州权并不是国家主权意义上的主权。早在1819年,美国最高首席法官马歇尔就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对此进行了论证,他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证说:人民有权决定批准还是拒绝,他们的行动才是最后的行动。因此,“当采用时,它就是完整的契约,并确定了州主权的界限”。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和依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那么,“这个原则事实上就转换为对州的至高无上”。

②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美国联邦制的分权,总的来说是采取了联邦权力由列举,其余权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美国在上把合众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全国,逐项列举了国会有权立法的18个方面,而在第十条修正案笼统地规定“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得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即联邦的权力是由逐项“授予”的,各州的权力是概括式“保留”的。但从权力的划分来说,双方的权力范围都是由规定的,而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授予和规定另一方的权力。

美国联邦与州的分权,在上直接规定的有以下几种情况:全国方面,有列举授予的权力、全国和州均被禁止行使的权力、禁止全国行使的权力;州方面,有未授予全国而由各州保留的权力、授予全国但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因而成为全国与各州“共享权力”)、州和全国双方都被禁止行使的权力、禁止州行使的权力。此外,在美国联邦的实践中,后来发展出一种“默示权力”,这也是由马歇尔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的判决中阐述的,他指出,全国不仅拥有所列举的权力,还拥有默示的权力。[31]马歇尔所依据的就是第一条第八款中的国会有权制定为行使赋予国会的权力和由授予联邦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需而适当的任何法律”,这就是“必需而适当”条款,又称“弹性条款”,而这项条款和马歇尔所阐发的默示权力论,成为后来美国联邦权力扩大的重要依据。

具体地看美国联邦和州的权力划分,涉及全国性事务的权力均赋予联邦,内政方面如征收全国赋税,举借和偿付国债,铸造和发行货币,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管理度量衡,邮政,平定内乱,管理国有土地等;国防和外交方面如:建立和保持军队,宣布和进行战争,接纳新州加入联邦,管理国籍,缔结条约和联盟,等等。而由各州保留的权力则主要是决定和处理本州范围内公共事务的权力,主要包括各州有权征收州税,以州的信用借债,管理州内的各类产业、交通、卫生、教育、福利、救济、治安、教养、一般的民刑案件,设立并监督地方,等等。

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联邦和州关于权力划分的争议。为防止联邦和州相互侵权,由联邦主要是联邦最高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裁决联邦和州的行动是否符合的联邦分权原则,即不是靠武力强制,而是靠法律强制来解决联邦与州的权力争议,这就是上规定的“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

④联邦和州都不能单方面任意修改。关于的修改程序,美国的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修改应有联邦和州双方的参与和分工,即:由联邦提出修正案,而由州批准。具体程序是:经国会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根据美国最高的解释,“两院三分之二议员”是指出席议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而不是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赞成后可提出修正案,也可由国会应三分之二多数州议会的要求而召集的修宪会议通过后提出,不过,后一种方法迄今从未采用过。修正案提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修正案中所建议的方式获得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批准,或者四分之三的州为此召集的制宪会议批准,才能生效(后一种方式迄今只采用过一次,即第二十一条修正案是以这种方式批准的)。这种修宪程序意味着,所确定的全国与州之间的权力划分,不仅不能通过普通立法程序变更,也不能由全国或州单方面变更。

⑤各州地位平等。美国第四条规定,各州对他州的法令、官方文件和诉讼应有“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对他州的公民不得歧视,各州的公民享有平等的特权和豁免权;各州相互有义务引渡逃犯,等等。此外,国会参议院由每州各两名参议员组成,体现了各州在国会参议院的平等代表权,从理论上说,参议员仍是各州的代表。

⑥全国不能任意改变州的疆界。国会可以决定接纳新州加入联邦,但无权任意改变州的疆界,这是联邦制不同于单一制的重要特点。美国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新州可经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任何新州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合并若干州的一部分组成新州。”美国现有50个州。其中,除最初的13个州外,有佛蒙特、肯塔基、田纳西、缅因、西弗吉尼亚是先后分别经过纽约、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马萨诸塞和弗吉尼亚同意后出来,作为新州加入联邦的,另外还有32个州则是通过战争、购买或西进移民,先建立领地或准州,后被国会同意接纳加入美国的。新州加入后,与原来的州地位平等。美国的国旗星条旗,就是这一原则的反映。美国国旗图案由条和星组成。所谓“条”,即13根红白相间的彩条,象征最初的13个创始州,所谓“星”,即国旗的左上角的50颗星,有多少个州,就有多少颗星,每接纳一个新州,增加一颗星。

⑦各州有权选择自己的形式。规定联邦应保证各州实行共和制政体,保证各州不受侵略,并应州的要求派军队平定叛乱。还禁止各州授与贵族爵位。国会在决定接纳新州前,必须确认该州已经建立了共和制,但是,在此前提下,各州可制定自己的州,有权选择和组织任何形式的。现美国各州均选择了大体相同的三权分立的,州设州长、州议会、州,分别掌握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实际上,具度各州有很大差别,如州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但内布拉斯加州实行一院制,州长的任期和职权也不尽相同,各州以下的设置也有很大差别。州是与联邦相的系统,无从属关系,只在司法管辖范围上有所分工。

联邦制国家与邦联制国家与单一制国家的优缺点.

邦联制:各成员国高度,拥有自主的军事行动,没有统一的外交。联邦制:邦邦联制的进阶,各成员国相对,除军事和外交其余均。单一制:高度集权,能够任意划分行政区及任意调动地方官。优点:邦联制及联邦制适合各民族性强、文化差异巨大甚至有民族歧视的国家,各成员国互不干涉,互相平等,能充分发挥各民族的力量,积极创新进取,如美国。单一制适合自古便和谐统一的国家,能很好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如中国。缺点:在没有超强军事力量的前提下,邦联制及联邦制容易导致国家解体,如英国的爱尔兰岛强烈要求脱离联邦。单一制各民族地区高度依赖,如此不利于民族文化创新和发展,造成许多地区发展滞后,如中国的西部地区。

“联邦制”是什么意思?那么中国是什么制?

1、什么是联邦制

联邦制(英语:federalism)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的主权,但在联邦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和法律。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给联邦,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2、联邦制的特点如下: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有自己的、法律和统一的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规定。如果联邦与成员国的发生冲突,以联邦和法律为准。

3、联邦制国家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其他联邦制国家有: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加拿大、埃塞俄比亚、德国、印度、伊拉克、马来西亚、墨西哥、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尼泊尔、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俄罗斯联邦、圣基茨和尼维斯、南非、索马里、苏丹、瑞士、阿联酋、美国、委内瑞拉、也门、南苏丹等

4、中国是共和国,所谓共和国就是:国家和是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国家和应当为公共利益而努力,而不应当为私人利益而奋斗。共和的另一个基本含义是,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人不是继承的,不是世袭的,也不是命定的,而是由自由公正的选举产生的。因而,公正而自由的选举,是判断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共和的又一基本准则。

5、中国的国家各级政权机关的领导人是由人民选出来的,中国自然是一个典型的共和国。中国现代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及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

联邦制有什么特点?

成因: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联邦制特点

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制安排。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在全国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全国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管理。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规定自己的组织形式。   (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   (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或依据裁决。

联邦和邦联的区别,背景时间,特点。各有哪些影响(含积极或消极的)

1,联邦和邦联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含义不同。联邦也称“联盟国家”。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如现在的美国、德国、印度等。 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军事、贸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国家联合,如现代的欧盟、亚细安等实际上就是邦联。 第二、两者的范围不同。联邦的范围小,邦联的范围大,邦联之中有联邦,但联邦之中无邦联。欧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联邦国家,如德国。 第三、两者的机构不同。联邦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邦联无联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其主要机构是邦联的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 第四、两者的职权不同。联邦有自己的和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联邦的判决,其效力适用于全国,各州、和公民均有遵守的义务;参加联邦的各州,可以根据联邦制定本州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并在自己的管辖区内行使权力,领导下属各级。 邦联的活动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脑会议的决议必须经过成员国认可才能生效,但无法律效力,各成员国仍是有主权的国家,各自拥有立法、行政、外交、军事、财政等方面的权力。 第五、两者的国际交往不同。联邦是国际交往的主体,不过有的联邦国家也允许成员国有某些外交权。 邦联不是国际交往的主要主体,其成员国各自保持内政和外交上的,具有主权实体性质的仍是成员国。 共同点: 第一、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 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如: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集中和统一,曾属于邦联的美国、瑞士、德国先后改组为联邦,相反,属于联邦的原苏联于1991年年底成为独联体(实际上已成为松散的邦联)。 总之,邦联是“国家的联合”,而联邦则是“联合的国家”。 2,联邦和邦联的背景时间,特点,各有哪些影响: 联邦: 一种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和单一的集权制相对应的一种制度。一般由州(如美国,瑞士),(加盟)共和国(如前苏联),邦(如印度)组成。联邦制度国家实行和地方适度分权的制度。一般说来,关乎全国利益的问题由负责,而只关乎地方利益的问题由地方负责。不插手地方性事物,地方也无权处理涉及全国范围内利益的问题。一般说来,联邦分没内各部有的外交。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军事,贸易以及其他共同的利益而组成的联合体。世界上比较有影响的邦联有:欧洲联盟,大共和联邦,国家联合体等。东南亚的十国联盟事实上也属于邦联的范畴。 区别:联邦是一个主权国家,而邦联则是主权国家的联合,本身不是国家主体。相应的,联邦有最高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有统一的军队,税收,财政收支和国籍,而邦联则没有这些机关和特征。邦联处理内部问题进行决策一般要靠“邦联议会(如欧盟)”或者“首脑会议(如大共和联邦)”,邦联内部运做全靠各成员国的互相协调。 联邦制和邦联制是复合制国家结构的两种形式 邦联制--是指若干享有主权的国家为实现某种共同的目的(如军事、贸易等)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盟。这种联盟一般以条约为基础,不是以为基础。邦联本身不是的主权国家,它没有统一的和法律制度、国家机关、军队也没有税收、预算等,个成员国均保留自己和完整的国家主权,公民只具有自己所属国家的国籍,邦联的主要机关是由各成员国派遣代表组成或定期由成员国国籍元首、首脑参加的会议,但联邦的决议必须经各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邦联不是国籍法主体,不得对外进行交往。 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其组成单位原本是的主权国家,为了某个共同目的,而与其他国家组成联盟或加入到联盟国家之中。联邦制的基本标志是:联邦和其组成单位分别有自己的和法律制度,有各自的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互不隶属,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进行活动,如联邦有自己的最高,其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最高。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既是组成单位的公民,又是联邦的公民。在对外关系方面,联邦是对外交往的国际法主体,而联邦的组成单位一般没有对外交往的主体资格。联邦制是复合制国家最典型的形式,也是现代最常见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一。 邦联制与联邦制的共同点:在于他们都是主权国家之间的联合体,区别在于邦联不形成新的国家,而联邦则形成新的国家。在邦联制下,组成邦联的各成员国仍然是具有完整主权的国家,而在联邦制下,联邦组成单位已经不完全具有主权国家的要素。 简单说来,两者最根本和最明显的区别还是是不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如果是就是联邦,如果不是,那就是邦联。拿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大共和联邦来说吧,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还有北爱尔兰共同组成一个以伦敦为首都的,有着统一的财政收支,军队,行政立法司法体系和国籍联合王国。这个王国在世界上自成一个像法国,中国一样的单位,这就是一个联邦。而联合王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虽然有共同的国家元首---英(女)皇,也有统一的名称,在国际上某些问题中也往往协调一致,但他们各有各的一套行政立法司法体系,各有各的一套税收和财政收支,军队和国籍也不统一,所以那是一个邦联。历史上有很多国家都有过邦联和联邦的变化。由联邦变成邦联的有:殖民时代的大英帝国和现在的大共和联邦(虽然叫联邦,但实际上是邦联,就像荷兰各地方组织叫省但荷兰仍是联邦制国家一样),前苏联和现在的独联体。由邦联变成联邦的有:中世纪的瑞士和现在的瑞士,19世纪前半期的德意志和后来的德意志,1789年前的美国和之后的美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