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屋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屋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屋屋的;2.离休、退休的;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出境定居的;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偿还购建自住住屋贷款本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