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有什么赔偿标准

比较准确的资料,你参考下。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

精神损失费有什么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精神损失费赔偿赔偿范围 中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和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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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失费如何赔偿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补充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

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扩展资料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参考资料精神损失费-百度百科

精神损害赔偿-百度百科

精神损失费的标准怎么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扩展资料: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方式,是财产救济手段,即以由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

对于财产的损失用赔偿方法救济,是财产救济手段;对于非财产的精神损害用赔偿的方法进行救济,仍然是财产救济手段。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

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两个条款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系同一概念。

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

为什么我国法律要规定赔偿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提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学的热点问题。本文通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探究精神损害的构态层面及其赔偿特点,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评定,进行归类和技术处理,提出评定类型化,主客观化和定量化的主张,文章强调在评定过程中,应重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精神损害赔偿,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行为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因而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公民在其人格权遭受侵害后,会产生诸如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同样,公民的其他权利在遭受侵害后也会产生上述类似的情绪,而这里的精神痛苦仅指因人格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精神痛苦。一般地说,公民的任何权利遭受侵害,都会导致两方面的损失,即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如果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加以确定,不适当地扩大,将会使加害人的法律责任过重,缺乏公平。

关键词:精神损害构态

赔偿数额评定

法官自由裁量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

自从20世纪确立人身权和人格权制度之后,对于人身权、人格权和其他非财产性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究竟能否对受到侵害的精神利益以给付财产的手段补偿精神损害,成为各国民法学中争论近百年的复杂问题。

持否定说的有“人格商品化之说”、“违反道德说”、“无法补偿说”、“无法计量说”等等,这些依据已远远落后于潮流,有悖法学论在一定程度上所具有的克敌制胜的功能。

肯定说有“惩罚功能论”、“补偿功能论”、“满足功能论”、“调整功能论”、“克服功能论”等,这些理论论述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得以成立的各种功能,从而证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精神损害赔偿由否定到肯定观念上的典型实例一个是法国,一个是德国,之后由于德国法律的示范楷模作用,瑞士、日本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相继仿效,并依不同国情需要了这个制度,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几乎所有的国家、地区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作为侵权后果之一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50年代,我国由于继受苏联法学理论和民事法律的和束缚,长期以来否认精神损害赔偿,但值得欣慰的是,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司法实务却承认“抚恤金”、“抚慰金”这种对人身权受到侵害进行抚慰的物质手段。

客观地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与市场商品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告诉我们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仅因为它是精神上的无形损害,就将其弃之不管,不予赔偿,是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和公平原则的。

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和法人人身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损害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精神利益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精神损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如因为一方严重违约而使对方产生精神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都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在因侵害公民的人格权或精神利益的情况下,公民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精神利益损失,但精神利益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害,指侵害人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里所提到的“精神损失”实际上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将此处的损失仅理解为经济损失,就无法对公民的权利进行切实、有效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了符合立法原则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解答》第10条规定:“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的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酌定”。

人格利益与作为一般等价的金钱,是无法进行数量上的换算的,但当人格被抽象为民法中的权利时,作为法律技术上的概念,它与金钱在观念上的等价却是可行的。即使法律规定要加害人付出巨额的金钱给受害人以补偿,但精神上的伤害和身体上的痛苦不可能像财产损害那样恢复原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在本质上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虽然二者在法律上都表现为加害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但补偿精神损害的财产并不是人格利益所拥有的经济价值,法律只是把给付财产做为一种必要的手段,目的在于帮助受害人建立一个比较充裕的物质基础,使他能在这一基础上,尽快恢复心理上的平衡,帮助受害人战胜痛苦和精神上的打击,从而创造出新的生活。

二、精神损害构态

20世纪以来,由于人类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不断发展和进步,世界上一些国家对于传统的与“物质利益模式”相适应的财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反思,提出了保护非财产权的法律观念,并将以“精神利益模式”为主要特征的非财产损害与金钱内容联系起来,以保护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精神利益,由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推定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已基本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也证实了该赔偿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理论界和实务界许多人就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但对其中如何确定赔偿数额这个焦点问题,却至今尚未形成众所普遍认可的比较客观统一的标准,如何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工作的需要,于2001年3月10日正式做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赔偿的主体、客体、抚慰金方式、数额确定因素等作出具体规定,就精神损害构态及赔偿数额的确定提出一些见解。

精神损害构态,是指能够反映出精神损害的本质特点和内涵,影响赔偿数额确定原则和方法的不同层面表现形态,这些构态应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评定基础,精神损害本质是侵害主体的精神,现有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表明,法律上的精神损害主要有五种不同层面的表现形态:

1、肉体痛苦构态。这是具有生理能力的人所专有的一种生物形态或生理形态的损害,其属于低层次的“一般精神损害”。

2、精神痛苦构态。其虽然也是一般精神损害,从人类区别一般生物来说,却是一种比生物生物形态更高层次的心理形态的损害,这是精神痛苦构态区别于肉体痛苦构态的主要特征。

3、精神障碍构态,也称神经创伤构态。是指不法侵害公民的精神健康使其遭受了医学上可诊断出的神经疾患形态,通称精神病,这种构态是近年来司法界人士提出的,其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在法律上可归属为严重的精神损害。

4、精神法益损害构态。是指权利主体的法定人格权、人身权和其他合法利益遭到不法侵害,造成了精神方面的利益遭受了无形的损害,这种精神法益损害构态,受害人既可能是有生命机体的自然人,又可能是不具有生命机体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常不能一概以“肉体痛苦”、“精神痛苦”或“精神障碍”来表达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状态。

5、其它非财产损害构态。是指违反契约、违背公序良俗和侵犯财产权等利益所产生的没有财产内容的各种精神利益损害形态,这种层面构态具有以下特点:(1)其他非财产损害构态一般不是直接侵犯人身权或人格权所产生的损害,因而无法直接归属于侵犯人身权或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痛苦、精神障碍、精神法益损害。(2)其他非财产损害的后果可能导致精神痛苦、精神障碍,还可能致人产生其他精神利益的损失。

各种精神损害构态及其特征,其具有以下共同点:(1)内容的交叉性,肉体痛苦、精神障碍和其他非财产损害都可能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其他损害后果;反之,精神痛苦发展极端化也会导致受害人精神障碍或人身伤之。(2)损害程度的层次性,相对地说,肉体痛苦、精神痛苦、精神障碍和精神法益损害这四种损害程度是渐次加深的。表现出层次性,这种层次性影响了评定不同构态精神损害的数额赔偿的大小。(3)赔偿层面的多阶位,由于精神损害内容的交叉性和损害后果的多元化,决定赔偿层面不是单阶的,而是处于多阶位,有的是精神痛苦的抚慰,有的是对精神创伤的补偿,有的是对精神法益损害的赔偿。(4)损害后果的复杂化,各种精神损害构态都有不同的损害后果,有些是互相渗透,有些是交叉重叠,呈现出相当复杂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维护意识的提高,各国日益强化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保护理念,对人身伤之赔偿的确定趋向类型化,反而没有从精神损害构态角度来考察如何赔偿。于是有人认为,确定人身伤亡赔偿金也成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精神赔偿多少,精神损失费一般5万元以下

汽车交强险赔偿细则和相关罚则, 该赔偿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一大缺陷。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精神损失费,具体多少由司法酌定。参照上海法院的司法惯例,精神损失费一般5万元以下,特殊情况的10万元以下。 4.该赔偿中行李费部分偏低。现代人出行,一个手机、一个照相

死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分配原则, 多少死亡赔偿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没有规定。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近亲属为死亡赔偿金或一次性工亡一次性赔偿四被告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差旅费、误工费累计22万元 ,四被告领取该赔偿款

论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与赔偿, 在饭店吃饭,碗里发现一只苍蝇,顾客都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马纪良死了两个亲人、重伤一个,法院对马纪良精神赔偿的要求竟然不予支持,这于情于理于法说的过去吗?于法是徇私枉法,于情是冷漠无情,于理简直是蛮不讲理!正义何在!公平何在! 附录:“河

交强险赔偿范围, 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最高赔偿多少的规定,这种情况是稍微比较麻烦一点的。3.护理费赔偿 第21条讲的是护理费赔偿。护理费的

小女孩惨遭灭门、终身瘫痪、凶手既不*毙也不, 众采以侵权责任提出请求,这既考虑到只要过失造*身损害就应赔偿,又兼顾到对受害人的精神赔偿,因违约责任是不对精神多少、精神损害的大小,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 交强险金额多少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比如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财产损失赔偿金部分:包括因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出院需要多少医疗费需要司法鉴定中心评估。2 ,误工费:每天工资收入×误工天数。工资收入需要提交工资收入证明,但是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

三人被错羁六百余天获判国家赔偿23万(图),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多数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数额成 为难以把握的问题。目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 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人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

名誉损失费有赔偿规定吗

名誉损失费赔偿需根据影响实际情况决定,没有具体规定。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扩展资料:

侵犯名誉权赔偿的内容

1、财产损害赔偿

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利益,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