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取消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如果出現以下行為,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有權取消取保候審:未經批准離開居住的市、縣的;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的;傳訊時未及時到案的;干擾證人作證的;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如果被取保候審的嫌疑人違反辦案機關同時作出的以下規定,辦案機關也有權取消取保候審:出入辦案機關禁止進入的場所;與辦案機關禁止的人會見或通信;從事辦案機關禁止的活動;未按照規定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移交辦案機關保存的。由於取保候審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非常重大的影響,取消取保候審對嫌疑人非常不利,在這裏提醒取保候審的嫌疑人,切記遵守取保候審規定,不可再以身試法。

取消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不符合取保候審的下列條件,是可以取消取保候審的:(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所以,只要不滿足以上條件,就可以申請取消。

取保候審派出所如何執行

1、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後執行。3、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二)監督、考察被取保候審人遵守有關規定,及時掌握其活動、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及變動情況;(三)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四)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及時制止、採取緊急措施,同時告知決定機關。4、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定期瞭解被取保候審人遵守取保候審規定的有關情況,並製作筆錄。

取保候審後派出所傳喚

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傳喚屬於例行公事,詢問有關的案件情況,並不會收監。犯罪嫌疑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工作。

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這是法律規定的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1、一般來説暴力犯罪公安機關是不會採取取保候審的,本案的真實情況尚未查清,所以公安機關不會輕易放的;2、是否採用這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在派出所怎麼取保候審?

關於在派出所怎麼取保候審的法律問題。

一、在派出所怎麼取保候審?

1、取保候審的申請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二、辦理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取保候審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同時規定不得取保候審的情況: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在辦理取保候審的時候,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案件所認定的取保條件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因法律適用錯誤而造成無法辦理取保。

相關內容: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總是會有一定限制的,法律對一切刑事強制措施都規定了相應的期限,那麼你知道取保候審的期限是多久嗎?我國法律對此又是怎麼規定的呢?詳情請看下文介紹。

取保候審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都有權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為了防止長期取保,既不結案,也不偵查、起訴、審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一、取保候審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在人民法院二審期間,犯罪嫌疑人羈押期已經超過一審法院所判處的有期徒刑的,也適用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期限的計算

1.取保候審的期限重新計算的規定:

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的,應當重新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56條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之犯罪嫌疑人;

2.取保候審的期限連續計算的規定:

有被取保人違反規定被依法沒收保證金後,仍決定對其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可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取保候審的期限僅是違反規定重新取保的才連續計算,且在審判階段不得對同一被告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但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並無明確的同一機關不得對同一犯罪嫌疑人重複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規定。

三、取保候審期限的限制

由於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這兩種強制措施在實際執行中一旦被採取就難以撤銷,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長期受到限制,無法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不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利於案件及時終結,也不利於打擊犯罪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有損於法制的權威和嚴肅性。為此,相關法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六個月。這個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分別計算的最高期限。

四、取保候審期限到了怎麼辦?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該內容由 藍潮永律師 和 律説律答 共創回答

派出所取消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