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組織包括哪些

勞動仲裁調解組織包括哪些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負責調解本企業內勞動爭議,協調勞動關係的羣眾性組織。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行政代表和企業工會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職代會選舉產生,行政方由企業方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指定。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一般設在企業工會。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繫羣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一、勞動仲裁前必須先行調解嗎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按照着重調解的原則,維持了現行有關裁決前調解的規定。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1、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2、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4、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5、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