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確定方式是約定優先,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定。
一、法院管轄管轄住宅租賃糾紛的程序有哪些
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挑選被告住所地、合同實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不得違背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則。
法律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法律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約定管轄期間的法律約定
約定管轄的法律規定是: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當事人的約定管轄也不得違反法定的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三、約定兩個法院管轄有效嗎?
約定兩個法院管轄與爭議有實際聯繫,且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則有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協議管轄的範圍僅適用於合同糾紛案件和其他財產性權益糾紛案件,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協議管轄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否則是無效的,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所以是可以約定兩個法院管轄的,但是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