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倒闭劳务派遣工有没有赔偿?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赔偿。

用工单位只需将劳务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新到新的用工单位上班。如果是劳务派遣公司倒闭,那么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务派遣工该向谁辞职

所谓劳务派遣,即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只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

问:

我是一家单位人事主管。我们单位使用了不少劳务派遣工,日常管理都是我们负责的。最近有个别职工不经我们同意就擅自不来上班,我们是否有权处理?因为有人说,职工向自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辞呈没有错,两家单位沟通不及时不能迁怒于职工。我想请你分析一下这类问题,看到底该怎样操作为好?读者徐女士

答:

你的问题很好,实际操作中确有争议。因为平时都是用工单位在管理,他们有时也喜欢越俎代庖,直接决定合同是否续签和岗位的变更等,职工有不服就直接去找他们交涉,而实际上,职工要告的首先是劳务派遣公司。当然有的劳务派遣公司唯用工单位马首是瞻,不管对错,一味听从指令,以至引发争议,所以三者关系从操作角度确需理理清楚。

所谓劳务派遣,即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只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用工形式。这种用工形式,确实带来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认为,既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公司,那么劳务派遣工就应当向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辞呈。而另一种认为,虽然职工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日常用工管理的职责已经转移或者说让渡给了实际用工单位,因此职工辞职必须先向管理自己的用工单位提出,就好比平时请假也必须向所在部门提出一样。

我注意到,对此问题基本上都是持一边倒的态度,但我认为这两种意见都各有道理,不能简单对立。一个是从劳动关系方面上来分析:因为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出现法定情形,用工单位也可以将劳动者退回,这样劳务派遣公司就可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派遣劳动者向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正当合法,用工单位无权干涉。另一个则是从合同履行角度而言的: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而这个规章制度显然不仅仅是合同签订单位而应包括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所以职工请假、辞职之类不通知实际用工单位也是难以想象的,既会造成日常生产秩序的混乱,也会使职工陷入“被违纪”的风险之中。所以我的结语是:首先是寄希望政策层面对这个问题有进一步的明确;其次,三方事先最好对类似问题约定、交代明确;再次,由于派遣用工这一特点,我认为应该同时告知为好,但决定权在用人单位;最后,在没有约定或职工没有违反制度、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前提下,用工单位不能擅作处罚。就算职工有违纪,还是应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来实施。

二、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受伤该谁负责

劳务派遣员工实际上与两家公司存在两种关系,一种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的法律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与实际用工单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该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那么第一要找的就是劳务派遣公司。因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应是派遣公司,而非实际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劳务派遣企业需要具备那些资质

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以下资质: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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