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報案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合同詐騙作為刑事案件的一種,在報案材料方面也有着詳細的規定。

合同詐騙案報案材料如下:

1、提供所簽訂的合同(協議)。

2、提供涉嫌人簽訂合同的虛構單位,冒用他人名義的相關依據。如:留下的印章、印鑑、假名片、假工作證、假營業執照,蓋假公章各種證明等。

3、已經履行小額合同、部分合同的,提供已履行合同的相關材料。

4、如收受受害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逃匿的,儘量提供逃匿的依據。如關閉通訊工具,轉移貨物、貨款,搬遷住所等證明本材料等。

5、提供涉嫌人其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依據。如:留下的書寫工具、交通工具、生產工具、假身份證、刊登虛假廣告的報刊、雜誌等。

6、儘量提供涉嫌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來信、電報等各種材料等。

一、職務侵佔罪的報案材料有哪些

1、提供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和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等能證明單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證明涉嫌人是在單位職工的身份證明,如聘任書、聘任合同、任命書、工作證、工資發放材料、職工履歷表、兩金(養老金、公積金)繳納材料等。

3、涉嫌人侵佔單位財產、挪用單位資金的依據及數額認定的依據。如涉案的發票、單據、銀行提款單、轉帳單、財務賬冊中記載相關內容的帳頁等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上述三個方面是在經偵進行職務侵佔罪刑事報案、立案時的基礎材料,通常經偵部門會對案情予以分析同時指出其中需要繼續補充的證據材料,如達到經偵部門的要求,則可進行立案偵查。

二、假印章借款構成欺詐的情形有哪些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合同詐騙罪報案要提供哪些材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