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和设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用人单位工会代表共同决定。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而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对于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用人单位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

3、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

拓展延伸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和选拔程序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和选拔程序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一般来说,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法律、劳动关系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选拔程序通常包括申请、资格审查、面试等环节。具体选拔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都会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评估。选拔的目的是确保委员会成员具备专业素质和公正性,能够独立、客观地履行调解工作。这样的选拔程序有助于提升委员会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质量,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公正、有效的渠道。

结语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用人单位工会代表组成,确保了多方利益的平衡。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体现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重要角色。对于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企业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决定,保证了公平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成员选拔程序严格,确保其具备专业素质和公正性,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公正、有效的渠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三条 【调解方式】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调解组织】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